
尊敬的YBTC客户及相关方: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于2025年9月4日发布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以下简称:新版《规则》),新版规则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贵组织顺利适应并符合新版《规则》要求,保证认证活动的持续合规性与贵组织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性,现将新版《规则》相关的重点变化内容通告如下:
一、 相关的重点变化内容(节选)
5.1.2 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QMS,且运行满三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Q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Q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
(9)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10)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5.3.1 通过申请评审的,认证机构应与每个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明确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和违约条款,及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的责任。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
5.3.3 认证委托人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QMS及5.1.2中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5.3.4 获证组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通过QMS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QMS,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QMS及5.1.2中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5.4.1.4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5.4.5.2 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
5.5.3 审核组应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QMS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认证机构应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图片/音像证明材料。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
5.5.4 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
QMS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QMS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5.5.5 发生下列情况的,审核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后终止审核: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5.6 初次认证审核
5.6.1 总则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5.6.2 第一阶段审核
5.6.2.1 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是通过了解认证委托人的QMS和其对第二阶段的准备情况,确定其是否具备接受第二阶段审核的条件并策划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第一阶段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了解认证委托人的情况,包括其活动、产品和服务、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现场运作以及适用的质量标准;
(2)评审认证委托人QMS体系文件,确认其与认证委托人业务活动及产品和服务相吻合;
(3)确认认证委托人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4)审核认证委托人理解和实施GB/T19001/ISO9001标准的情况,特别是对QMS关键绩效、过程和运行及质量目标识别情况;
(5)确认认证委托人是否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已实施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6)确认认证委托人QMS认证范围、体系覆盖范围内有效人数和场所;
(7)认证委托人的产品和服务符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5.6.2.2 为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除下列情况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
(1)认证委托人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领域的有效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已对认证委托人QMS有充分了解;
(2)认证委托人获得了经认可机构认可的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QMS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核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认证机构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第一阶段审核的理由。
5.6.2.3 认证机构应将认证委托人是否具备第二阶段审核条件的结论书面告知认证委托人,包括所识别的需引起关注的、在第二阶段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的问题。
5.6.2.4 认证机构通过第一阶段审核发现相关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应终止认证活动。
5.8.1 认证证书期满前,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依据审核方案实施再认证审核,以判断获证组织的QMS作为一个整体与GB/T19001/ISO9001持续符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5.8.2 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审核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结合其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确认获证组织QMS有效性及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
(2)QMS绩效持续改进的证实;
(3)QMS在实现获证组织目标和QMS预期结果方面的有效性。
6.1.2 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时使用QMS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1.3 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QMS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QMS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QMS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QMS认证标志。
7.2 认证证书的暂停
7.2.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QMS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QMS文件与实
(2)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3)不满足QMS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4)受到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5)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反映获证组织QMS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6)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7)持有的与QMS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8)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9)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10)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1)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2)发生与质量相关重大舆情的;
(13)主动请求暂停的;
(14)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7.2.2 认证机构可根据暂停的原因和性质确定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7.2.3 暂停期间,QMS认证证书暂时无效。如获证组织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造成暂停的原因已消除的,认证机构应恢复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7.3 认证证书的撤销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QMS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7.4 认证证书的注销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认证机构应确认在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注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二、配合与支持
1.认证费用支付: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不得通过第三方代付(规则5.3.1)。
2.监督审核间隔要求: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规则5.4.1.4)。
3.现场审核要求: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应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现场审核(规则5.4.5.2)。
4.首末次会议要求:最高管理者必须参加首末次会议。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须提前提供书面授权,由被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代为参会,并向审核组说明缺席理由。此情况将被记录(规则5.5.3)。
5.最高管理者审核重点:审核组将通过面谈等方式,重点审核最高管理者在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及其对质量方针、目标的熟悉和推动情况。若最高管理者未亲自参与并推动QMS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规则5.5.4)。
6.新增终止审核的情况(规则5.5.5)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7.初审阶段时间间隔:初次认证审核的一阶段与二阶段间隔最短不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超过时需重新实施一阶段审核(规则5.6.1/5.6.2.2)。
8.证书暂停、撤销与注销后再次申请认证的规定: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包括原发证机构)不能在原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未满一年时,受理该获证组织新提交的认证申请。
9.证书暂停、撤销与注销后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规定: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QMS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QMS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QMS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QMS认证标志(规则6.1.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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